看到新聞指出某情慾電影的電影廣告,刊播在大台北地區的公車車體上。由於內容與廣告文案太過露骨,所以新聞局接獲民眾投訴。該廣告雖經新聞局審查通過,但電影處主動與片商關切溝通後,片商已經緊急撤下該廣告。

       許多人都質疑三級片廣告怎麼可能出現在公車上?於是公車業者表示他們也很無辜,因為目前台北市的公車廣告都交由廣告代理商承包,他們要放什麼廣告,只要經過台北市政府審核,代理商想要怎麼放就怎麼放,公車業者也只能配合。於是大家不免又質疑,市府審查機制人員是尺度過於寬鬆?還是對於這樣內容在公車上四處傳播的不妥性沒有概念?

看來現在的把關人員可能是怕太嚴格,會被批保守、跟不上時代的變化。但是寬鬆的標準,也讓把關程序陷入形式意義。電影內容已經有所謂的分級制,即使電視廣告中出現性暗示意含的廣告也都被要求在晚上時段才能刊播。可見不論是哪種媒介形式的內容,只要不適合給小朋友或青少年觀看時,自然要選擇適當的刊播時段或版面。

此電影明顯的是屬於限制級的三級片,宣傳廣告不論表現多含蓄,也都明顯暗示男女之間的情愛性事。所以簡短的「乳波臀浪,直逼眼前;槍林彈雨,前仆後繼」文案,結合一男多女的圖片,其實已經相當露骨煽情了。即使片商強調,公車廣告的圖片是全片「最保守」的畫面,裸露尺度並不及一般塑身、豐胸、夏日清涼飲料廣告所使用的圖片。但這並不能成為刊播在公車廣告上的正當性理由。畢竟在公車路線上,學童的接觸機率極高,避免學童接觸這類訊息的內容,我想是有其必要性。


        對於這類影片的宣傳媒體,應該有所規範,至少公車廣告並不適合。但是有時也會質疑,電影公司是否也有心理準備,即使順利通過廣告審查,這樣的訊息刊登在公車上,一定會引發家長投訴與爭議?但是爭議過程中的媒體報導,又為影片成了免費的廣告宣傳。如果真是這樣,新聞媒體又成了該影片最佳的推銷員了。

(蕭湘文/201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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