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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兩則新聞吸引我的注意,一則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9年著作權海報設計比賽的校園組首獎作品「著作,支離破碎」被檢舉是抄襲荷蘭籍藝術家的作品。經查證確認後,除了將依規定追回獎狀及獎金外,創作者可能面臨侵權官司,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金以及民事賠償。
    

       整個事件令人覺得諷刺的是,主辦單位是強調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智慧局,而競賽主題是保護著作權創意生活海報設計競賽,結果首獎竟然爆出抄襲。顯見連參賽者本身其實都沒有意識出自己的作品就是抄襲自別人。更諷刺的是,竟沒有專業評審查覺出這樣的作品是抄襲。活動是要選出保護著作權的作品,結果竟然選出抄襲的作品。 

       另一則是體委會為了宣導運動好處所製播的廣告,內容是一個胖胖的病人癱坐在椅子上,隨後走向護士領藥。只見護士突然開始跳起有趣的舞蹈,隨後告訴病人:「每天早晚,照這動作做幾次,就對了。」整個劇情的安排與泰國健康促進基金會所拍的廣告極為相似。除了背景佈置有所不同外,最明顯的差異在於體委會找胖子演病人,泰國宣傳片中的病人則是非常消瘦。另外護士的台詞也略有不同,泰國護士說:「每天早晚餐前照這樣做1次。」面對抄襲爭議,體委會的人面對媒體時指出廣告雖有參考,但拍攝時已有適度修正;呈現方式有異曲同工之妙,但內容是創新與獨特性。

        慨歎的是,難道現在連主辦單位或創作的人都已經失去分辨出何謂抄襲的能力嗎?如果創作者不能用更高的標準要求自己、展現更多自己的想法,而以作品只是似曾相似、雷同或異曲同工等概念澄清,那先前所倡導的保護著作權的努力豈不是白搭? 

  (蕭湘文/201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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